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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怎样才具有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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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怎样才具有显著特征

作者:北京鑫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12 08:54:23

依据《商标法》第九条请求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请求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辨认,并不得与他人在先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判定商标是否为通过运用获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归纳考虑相关公众对该标志的认知状况;该标志在指定产品或许效劳上实际运用的时刻、运用方式及同职业运用状况;运用该标志的产品或许效劳的出产、出售、广告宣传状况及运用该标志的产品或许效劳自身的特色等因素。显著性是一个注册商标必备的特性,从商标授权确权的角度看,选择商标时应该尽量选择那些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标识。那么,北京商标注册怎样才具有显著特征?

1、避开行业的通用名称或描述性商标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行业不同,其通用名词和描述性的词语也不尽相同。

2、不能暗示产品特性指对其使用商品的性质或者质量具有影响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标。例如用在洗发水上的飘柔(区别于直接描述型的词汇柔顺),香皂上的舒肤佳(区别于舒服)。

3、与产品和服务无关的名字具有显著性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单词组合在词典上有固定含义,但与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例如用在电脑上的苹果商标;用在手机上的冰淇淋商标;用在葡萄酒上的长城商标。

4、没有含义的词具有显著性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字母组合本身在词典上没有任何含义,是自己独创的。例如诺基亚、微软、新浪、搜狐、摩托罗拉。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产品或效劳出处并使之差异于其他企业之产品或效劳的属性。

一方面,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标识,可以意识到这是表明产品来历的商标;另一方面,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产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不少请求人在商标请求时遇到的驳回理由除了近似或相同之外,几乎都败在商标没有显著性,简单导致公众混淆。

现在市面上购买饮料的人基本上都是从包装上的商标进行选择的,通常一个好的商标的品牌就决定了饮料的质量和味道。一个饮料拥有一个独特新颖的商标的话,对消费者来说吸引力也会大大增加,其中商标的假冒使用是一个常见的问题,所以注册一个属于自己且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是很重要的。今天公司注册平台小编给大家讲解下饮料类商标怎么注册。  

一.注册饮料类商标需要提供的材料:  

1、在国内的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在国外的公司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以及护照的复印件;  

3、注册商标公司提供公章,且申请商标的产品服务属于公司的营业范围;  

4、提供商标设计的样板和服务类别;  

5、商标申请文件(如果委托我们,可由我公司代写)。  

二.注册饮料类商标的取名技巧:  

1、尽量不要与驰名的商标相同或相近;  

2、文字类商标读音嗯哼含义不要与已有商标近似;  

3、图形类商标建议与已有商标差异度50%以上,不要模仿;  

三.注册饮料类商标的费用:商标的注册费用可以分为政府收费和代理收费。其中政府收费根据当地工商机构而定,代理费是与工商代理公司进行协商确定。  

四.注册饮料类商标的流程及使用期限:注册流程为商标查询,通过后开始提交材料申请。工商机构受理注册成功会发布公告,然后就能取证了。商标的使用期限是10年,每过10年到期之后都可以续展不收费用。

商标间接侵权有哪些种类,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得到了最广泛的发展,各种各样的企业以及法人主体如同雨后春笋一般茁壮成长,现如今,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较为完善,法律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那么商标间接侵权有哪些种类?商标间接侵权有哪些种类商标间接侵权有哪些种类?

1、商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了他人商标权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内的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

2、商标侵权应有损害事实发生商标权是一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因此侵犯商标专用权所造成的损害既可能是物质损害,也可能是无形损害。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有因果关系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不仅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即直接侵权),还包括了间接因果关系(即间接侵权)。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这种划分更多的是学理上的分类。

(1)《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督伪造、搜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①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演使用,误导公众的;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rf等便利条件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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