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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异议的三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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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异议的三大问题

作者:北京鑫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21 08:53:56

商标是企业打造品牌的重要工具,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市场,想要获得一席之地,就要有雄厚的实力。商标作为企业竞争市场的利器,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商标在经营使用阶段能不断地累积价值,对推进企业的品牌化建设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想要发挥商标的作用,首先要拥有商标。由于受商标注册专业知识、商标审查机构、自然人提出异议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商标注册失败率还是挺高的。小编现在就与您谈谈关于北京商标注册异议的三大问题。   

一、如何理解商标异议?   异议商标使用权是商标注册审核中的一道重要程序,它把审核监督商标授权注册的权力赋予公众,有利于保证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所以,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如果遭遇商标异议,有可能会不被核准注册,但也可能遇到的情况是,审核认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商标异议程序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二、什么人才能申请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也就是说,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三、如何应对商标异议?   

(一)走商标答辩程序   首先,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如果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如果是已经被刊发注册公告的,则该注册公告无效。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二)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企业在申请商标之前一定要慎重,只要商标有相似的或者完成相同的,都有可能被驳回。注册商标遇到异议,自己的商标权益受危险需要异议他人商标,不用担心。为维护客户商标权益,提供商标异议和商标异议答辩服务。   

(三)放弃该商标,重新注册新的商标   商标异议申请书代表着商标有可能被驳回,如果觉得麻烦有不想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的话,你可以选择放弃此商标,重新申请别的商标,但是这样又要重新申请注册,花费更多的时间,而且也未必会成功。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好处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企业也想通过高企认定,于是问题就出现了。如果我们想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我们应该注意什么?所以最好的总结就在这里,下面来看下。

一、做好研发成本归集工作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正在逐步增加,研发费用的归集是研发费用核算的关键,归集方法是基础核算政策。收集方法本身并不独特,企业需要在处理过程中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如研发活动的独立性、研发项目的交叉性以及基础数据的可用性。以高企研发费用归集标准为基准,以规范研发费用专项审计为契机,研发部和财务部共同完善研发费用核算体系,整合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边界、归集依据、归集凭证和归集结果。

二、做好高新技术产品的收集和核算工作高科技产品(服务)收入的收取前提是相应的产品是从《国家重点支持技术领域》的技术应用中获得的。高科技产品收入的名称应尽可能与企业日常财务账目中的产品名称一致。如果不一致,应明确规定收集和分类的依据。高科技产品的名称尽可能与企业开具的发票名称一致。企业出具的发票产品名称统称的,应附销售明细或出具证明文件。应强调高科技产品(服务)的收入核算结果与企业纳税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

三.研发费用1、直接投资2、设计费用3、无形资产摊销4、人员员工5、折旧费用和长期递延费用6、设备调试费用高企认证是“企业创新系统”认证。在所有企业被认证为高企后,仍有很大的持续改进和优化空间。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和高企认证要求,做好研发规划、科技人员、专有技术规划、研发部门建设、科技成果更名程序转化、高企和财务数据等项目数据工作。

专利出现侵权后,通常有三种解决途径。  

1、协商与和解: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提出协商意向时一般可以向侵权方发送侵权警告函,但是警告函有威慑作用,没有法律约束力。  

2、行政查处:专利权人在掌握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侵权的认定。在行政查处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3、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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