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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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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有哪些?

作者:北京鑫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9 08:53:19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那么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在当省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3、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销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5、申请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行为;

6、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或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注册商标是企业品牌保护的一种有效措施,同时也是树立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条件,所以对于商标的重要性我们一定要重视起来。商标的形式有很多种,如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等。此外,不同行业所需要申清的商标分类也是不同的,企业在申请商标前必须要弄清楚这些细节。北京商标注册除了上面所说的细节因素之外,还需一些禁忌是企业注册时必须注意的,如果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犯了这些错误,那么你的商标申请不下来的原因你知道吗?

如果不知道那么一定要仔细阅读下面的内容。下面的内容是专业商标注册师们的多年经验总结,可以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成功的避免这些错误。注册商标不能犯哪些错误分析第一点,申请商标注册的文字、图形、颜色等应避免有不好的含义,具体要求如下: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相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二点,不能使用地理名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第三点,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进行商标注册时我们总是希望可以一步到位,但是商标注册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只有你的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和办理流程完合符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才能顺利的完成注册。

商标是一个品牌的前提,注册商标就是保护品牌的有效手段。北京商标注册办理的流程是,先查询,再准备材料提交材料,提交后三天左右下达电子回执单,经过一个月的形式审查下达受理通知书,六个月的实质审查,三个月的公告期(也称异议期),最后到达下达证书。最重要的要查询检索商标了,只有避过了相同的和近似的商标。

一般就是在商标局查询了,可以直接在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官网查询了,也可以直接去北京商标局的窗口查询了,就只能查询到相同的,查询不到近似的,这是一个大的弊端。还有就是比较好常用的方法,就是寻找商标局旗下的官方代理机构知产,代理查询,都是有自己的特殊查询方式的,方便快捷,相同的,近似的都能查到,商标注册服务好的话,可以谈一下后续的合作了。

北京商标注册有什么好处?我们应该享有什么权利?专有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注册商标专用权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续展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申请续展注册,以延长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逾期不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商标上一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宽限期届满未提出申请的,撤销注册商标。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质量进行监督,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货物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货物的原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备案的,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向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商标使用许可证的种类主要有专用许可证、专用许可证、通用许可证等。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注册人应当同时转让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不同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注册商标转让核准后,应当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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