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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个人商标申请需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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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个人商标申请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北京鑫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21 08:57:53

北京商标注册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这一条说明,商标的变更不涉及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使用商品以及商标专用权的实质性改女。仅仅是商标所有人田各种原因,加企业调整,恢复企业老牌号,迁移厂址等等,商标注册又如继续使用注册商标,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所谓注册人,是指原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核准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名称。如北京市x服装厂改为迎春服装厂。

注册人名义有了变一动,应当及时提出申请,这是因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依法授予规定的商标专用权所有人的,如不及时办理变更申请,这个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就会出现问题,不仅使变更后的商标所有人,在法律不再认为拥有这个商标专用权,而且还触犯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有被撤销注册商标的可能。变更注册人名义,每一个商标交送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书一份。变更申请书应详细填写商标注册号、商标名称、原注册人名称、变更后的注册人名称。由于变更注册人名义不涉及商标专用权的转让或者发生变化。因此,变更注册人名义要提交证明。一即是批准改名的上级单位的证件。注册人将申请书及证件送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当地工商局将变更申请书留一份备案,将另一份变更申请书连同商标注册证核转商标局审查。

商标注册人地址的变更,也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申请。否则商标管理机关和商标注册人就会中断,有关书件无法送达。也应填报变更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报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对商标变更人名义一般不进行审查,只在注册底簿上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变更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义.将原证加注发还,井予公告。外国人和外国企业申请商标变更注册,同样提交变更申该,填报变更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证明一份,连同原注册证交代理人,同时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由代理人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证加注后发还,并予公告。

思前想后,决定今天跟大家讲一讲注册前海公司的优惠政策,因为刚好也碰到有一个客户问到这个问题,话不多说,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金融服务业政策优势:1、支持前海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2、探索试点跨境贷款;3、支持前海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4、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5、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创新发展;6、支持在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香港金融企业的准入条件;7、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创新型金融机构和要素交易平台;8。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等。

二、财税优势:1、对前海符合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符合前海规划产业方向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暂由市政府按照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额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3、对注册在前海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三、法制政策优势支持前海营造适合服务业开放发展的法律环境。内容有2条:1、探索香港仲裁机构在前海设立分支机构;2、探索完善内地与香港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在CEPA框架下,深化落实对香港的各项开放措施。

四、人才政策优势1、为境外人才、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员在前海的就业、生活及出入境提供便利;2、将前海纳入经国家批准的广东省专业资格互认先行先试试点范围;3、允许已取得香港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直接为前海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服务范围限定在前海内;4、允许已经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五、教育医疗优势支持前海在深港两地教育、医疗等方面开展合作试点。内容有2条: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设立独资国际学校,其招生范围可扩大至在前海工作的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子女;2、允许香港服务业提供者在前海设立独资医院。

六、电信优势加强电信业合作,内容有3条:1、支持港澳电信运营商在前海建立合资企业,经营电信业务;2、鼓励创新电信运营管理模式,支持当地电信企业根据前海实际探索制定优惠电信资费方案;3、支持建设前海国际通信专用通道,满足前海企业国际通信业务需求。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是受法律保护的,而注册商标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注册商标在到期前十二个月应该要进行续展,如果不续展的,商标到期后可能被撤销,那么未续展的商标多久能注册?

商标续展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北京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十年前的一段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根据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公司注销后,其名下的商标该怎么办?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其法律人格即消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当然也就不应当再以已注销的公司的名义,来实施任何民事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否则的话,属假借或假冒不存在的组织名义,或者说使用未合法成立的组织名义来实施相关行为。

以已注销的公司之名义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效力待定,该行为的后果由实际控制支配者来承担。不过,这里的注销登记,是指该公司经依法清算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不属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仍需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在核准注销登记前,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丧失经营资格,但仍有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公司等企业终止,以注销登记为准,而不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为准。

因此,公司等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可能也不应当再以该公司或企业的名义处置商标权等资产。那么,公司注销后,其名下的注册商标该怎么办呢?公司注销时,其债权债务及剩余财产一般应当清算完毕。但也有特殊情况,尤其是知识产权会被遗忘处置。对遗忘处置的公司资产,在公司注销后,应归其股东共同所有;其股东在承继公司资产的范围内,继续对该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若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未处置其注册商标,该公司注销后,只要相关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就仍然是一项合法财产,该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可继受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权。为此,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均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移转制度,即:“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曾在第四十七条对办理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的时间有催办性限定。即:“北京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不过,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删除了前述规定。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只要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就可申请办理移转手续,其他人无权以未按期办理移转手续为由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权移转,一般是向原商标注册人的承继者移转(这里的承继者,如死者的继承人;原商标注册人是企业的,包括该企业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权利义务承继者,该企业注销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股东或投资者),以及依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移转给新的权利人。“变通”行为不可取有些人会嫌前述操作麻烦,总想采取变通手段。如:向商标局隐瞒原商标注册人已死亡或终止的事实,采取模仿签名、假冒公章或想办法拿到原公章,仍以原商标注册人名义签署商标转让协议,申办商标转让手续。

或者是,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将新的受让人伪称为原商标注册人的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继者,而向商标局申办商标移转手续。另外还有一种非常恶劣的情节:既非合法的承继者,也非承继者同意的受让人,而是恶意侵占者,采取伪造相关签名盖章、证明文件的手段,申办注册商标转让或移转手续,恶意侵占该注册商标。如果原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后,并非由其权利义务承继者承继,而是通过商标移转或转让手续,直接从原商标注册人名下过户到第三方名下的,要么是隐瞒了由原商标注册人的承继者出让给第三方这一事实,要么是非法侵占骗取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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